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昌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華 代理人 林倩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64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臺灣銀行│臺灣銀行│106年6月22日│21,100元│FA0000000││仁愛分行│仁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