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徐芳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27,7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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