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桂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231元,應徵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林桂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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