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15號聲請人 吳鳳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87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64003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90004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10005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85006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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