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送驗白粉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四公克(包裝重○‧二三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九一二三○二九二六○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