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清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姿妤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雄簡字第八六六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十二日、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雄簡字第866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同年9月23
日開庭期日,法官諭示希望聲請人能到庭,然聲請人只有筆
錄記載無法理解來龍去脈,不瞭解法院闡明之事項,故有必
要親自聆聽法官之說明,爰依法請求提供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
該日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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