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代理人 游宜靜 相對人軍蟻有限公司關係人 鄭宇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相對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鄭宇航律師為軍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軍蟻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明文。而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0條、第81條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軍蟻有限公司(下稱軍蟻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彰化縣○○鄉○○村○鄰○○路○○段○○○號1樓)前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以經授中字第10632003150號函廢止登記,該公司董事(唯一股東) 周文雄 應為清算人,惟周文雄早於104年9月28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又皆拋棄繼承,公司現無清算人可受送達。另查軍蟻公司及負責人周文雄財產總歸戶清單及104年度各類所得清單,軍蟻公司及其負責人周文雄名下皆無財產,當年度負責人領有薪資所得133,839元,為俾利稅捐文書之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指派優先順序如下人選為清算人:為軍蟻公司代理申報稅務之代理人 李素幸 、負責人周文雄之繼承人即 石麗娟 、 石麗卿 、 石文章 、 王玉梅 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函廢止公司登記,該公司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且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周文雄已於104年9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軍蟻公司章程、死亡登記即時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揆諸首揭說明,因軍蟻公司股東兼董事既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聲請人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自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本院審酌李素幸具狀表明不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一節,有回函在卷可憑;復彰化律師公會推薦之鄭宇航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應足以勝任公司清算事務,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是由鄭宇航律師擔任軍蟻公司之清算人,應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