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5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ROMLASONTAYA
(泰國籍,下稱其中文姓名: 松他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28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松他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284號被告松他亞(PROMLASONTAYA,泰國籍)
男36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在臺聯絡地址彰化縣○○鎮○○○路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號:B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松他亞(PROMLASONTAYA)於民國108年8月2日19時3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00號之宿舍,飲用酒類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揭處所騎乘電動自行車外出。嗣於108年8月2日20時49分許,行經彰化縣田中鎮中州路2段與酪農路口處,因騎車未開燈光遭警攔查,並測得松他亞呼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松他亞對上揭犯罪事實自白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檢察官林士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魯麗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