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04號上訴人 柯筑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茉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