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原告 李俊賢
李俊緯 被告 李意珠
李貞蓉
李招蓉
李桂美
李譿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複代理人 姜靜 被告 李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以112年度家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提起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