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告 張若庭 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2年5月1日至同年月7日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等合計金額新台幣(下同)84,155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原告本件應先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x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