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欽
余亮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55號、偵字第2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正欽、余亮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年1月16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