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債務人 楊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陸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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