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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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26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一: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7.7%│││39295││月1日起│││││元│││││└──┴───┴─────┴──────┴──────┴───────┘附表二: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3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9295││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振發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0654號)
(一)緣案外人 賴志霖 (已死亡)前就讀南開工專時,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以下同)39,29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案外人賴志霖(已死亡),無法依約履行清償借款,自民國93年9月1日起,迄今尚欠本金39,29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第四條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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