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5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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