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翰賢 等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萬8,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