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顧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顧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