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遠選任辯護人陳倉富律師被告游佩珊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遠選任辯護人陳倉富律師被告游佩珊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