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賴莞宜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黃永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惟查本件原告之聲明係以人民幣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7,611,000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4年8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5.074折算。計算式:1,500,000×5.074=7,6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43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