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相對人 陳連續 相對人陳連續即 陳進興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純 即陳進興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連常 即陳進興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則余 即陳進興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柏豪 即陳進興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姵諭 即陳進興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映羽 即陳進興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位應增加「相對人陳連續住嘉義縣溪口鄉○○村00鄰○○○00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位部分,漏未記載「相對人陳連續住嘉義縣溪口鄉○○村00鄰○○○00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