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永松被告林永明被告廖樹生共同選任辯護人 繆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永松、林永明、廖樹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