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請人 陳銘鴻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 春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黃」春明或「黄」春明?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請人 陳銘鴻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 春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黃」春明或「黄」春明?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