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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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南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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