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王樹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大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