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集會遊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李念祖律師
賴文萍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 律師
張菀萱 律師 林振煌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律師
姚念林 律師被告甲○○被告己○○
樓之1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魏千峰 律師
林俊宏 律師被告辛○○被告癸○○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魏千峰律師
林俊宏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郭睦萱 律師
歐翔宇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李念祖律師
賴文萍律師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