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零貳佰玖拾捌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