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陳安灝)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
楊博任 律師 吳佩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增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顯疏漏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記載,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增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林晏如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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