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697號債權人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所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
一、①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