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劉思廷 送達代收人 蔡宥渝 被告 程傳晃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簡字第16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