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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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毒偵字第1340號、103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含袋毛重零點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02年8月1日晚上8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4段58巷口,查獲被告陳明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其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36公克)。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白色結晶體1包含袋毛重0.36公克,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上開時、地,查獲被告陳明壕時,為被告陳明壕所持有,且其亦坦承施用安非他命及上開結晶體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不諱。又該結晶體1包,經警以安非他命檢驗包毒品原物測試組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10頁),再參以被告於102年8月1日晚上10時15分許經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查涉嫌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各1紙附卷可參(見警卷第9頁;102年度毒偵字第1340號偵查卷第18頁)。堪認上開扣案袋子1只內含之結晶體(含袋重0.36公克),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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