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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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花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朱柏亮 被告 余俊緯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花簡字第32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余俊緯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林敬超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