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49號聲請人 陳森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8169-5│1│2││├──┼───────────────┼────────┼──┼───┼──┤│00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30102-0│1│78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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