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24號聲請人 柯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筱晴 住臺北市○○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2年8月5日、102年
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公告期間│├──┼────┼────────────┼───────────┼─────────┼────────┼────┤│001│ 郭立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2年4月15日│43,000元│BZ0000000│3個月│├──┼────┼────────────┼───────────┼─────────┼────────┼────┤│002│郭立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2年5月15日│43,000元│BZ0000000│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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