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 被告荷蘭村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琬琡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村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