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曜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敬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昌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柒仟零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