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2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財團法人 褒忠亭 義民中學財團代表人 黃茂實 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 徐德馨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背信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328號、第1329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4401號駁回再議確定,聲請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440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業於110年7月6日中午12時4分許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判字第24號受理在案,此有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影本1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再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顯係重複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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