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徐敏杰 原告兼特別 徐賴百花 代理人原告 徐永金 原告 徐素月 原告 徐右豪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 林預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0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係車禍之損害賠償案件,涉及醫療、看護、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吳勇輝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