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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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美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美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理由
一、受刑人簡美惠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各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5月24日之前),本院復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手法之相似程度、經整體評估所顯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並考量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其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暨其向本院函詢所回覆對本件「對法院如何定刑無意見」又「希望法院從輕定刑」之意見等情後,在定刑之內部界線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0.10.22111.02.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偵字第25704號桃園地檢112年偵字第330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590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判決日期112年04月21日112年1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590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5月24日113年01月31日備註桃園地院113撤緩100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