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溫文延 被告 劉志煒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黃弘宇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