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邱振宇 送達代收人 岳修慈 被告 曾文志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邱振宇於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224號被告曾文志被訴誹謗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明宏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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