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7號聲請人 曹光凱 相對人 余春輝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15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0年7月4日│4,500元│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2日│369634│├──┼───────┼────┼───────┼───────┼────┤│002│100年7月4日│4,5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369635│├──┼───────┼────┼───────┼───────┼────┤│003│100年7月4日│4,500元│100年8月20日│100年8月21日│369636│├──┼───────┼────┼───────┼───────┼────┤│004│100年7月4日│4,500元│100年9月10日│100年9月11日│369637│├──┼───────┼────┼───────┼───────┼────┤│005│100年7月5日│4,500元│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1日│369638│├──┼───────┼────┼───────┼───────┼────┤│006│100年7月5日│4,500元│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1日│369639│├──┼───────┼────┼───────┼───────┼────┤│007│100年7月7日│4,500元│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1日│369641│├──┼───────┼────┼───────┼───────┼────┤│008│100年7月8日│4,500元│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1日│369642│├──┼───────┼────┼───────┼───────┼────┤│009│100年7月6日│4,500元│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11日│369640│├──┼───────┼────┼───────┼───────┼────┤│010│100年7月9日│4,500元│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1日│369643│├──┼───────┼────┼───────┼───────┼────┤│011│100年7月10日│4,500元│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1日│369644│├──┼───────┼────┼───────┼───────┼────┤│012│100年7月10日│5,000元│101年1月30日│101年2月1日│36964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