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盧世勳王克梅 之繼承人債務人盧 永勝 兼王克梅之繼承人債務人 盧貞 熹即王克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 盧貞熹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克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世勳、 盧永勝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788元│盧世勳、盧│自民國107年7│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永勝、盧貞│月1日起│月2日止│││││熹├──────┼──────┼───────┤││││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月3日起│││└──┴────────┴─────┴──────┴──────┴───────┘┌───────────────────────────────────────┐│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788元│盧世勳、盧│自民國107年8│至民國108年1│年息0.115%││││永勝、盧貞│月2日起│月2日止│││││熹├──────┼──────┼───────┤││││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8年2│年息0.215%│││││月3日起│月1日止│││││├──────┼──────┼───────┤││││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月2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