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01號原告 王筱菁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 律師被告 陳能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信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01號原告 王筱菁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 律師被告 陳能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