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禮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判決書、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2號判決書及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書。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依前說明,前揭判決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所犯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1年2月後,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總後之5年10月總和範圍內,考量受刑人本件詐欺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之相類或相同,則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註)有期徒刑1年6月(註)有期徒刑1年4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109年3月26日下午5時37分許起至109年3月26日下午6時14分許止109年3月26日下午5時40分許起至109年3月26日晚間8時4分許109年3月26日晚間9時26分許起至109年3月26日晚間10時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109年度偵字第14248號、109年度偵字第3420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109年度偵字第14248號、109年度偵字第3420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109年度偵字第14248號、109年度偵字第342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8日110年11月18日110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4日111年1月4日111年1月4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8月確定(註)。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註)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109年7月27日某時許起至109年7月30日下午2時10分許止109年7月12日至8月24日間某日起至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52分許止109年3月24日下午4時32分許起至109年3月26日中午12時48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109年度偵字第14248號、109年度偵字第3420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5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8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8日112年2月20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8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4日112年3月22日112年5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8月確定(註)。附表編號6至編號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註)。編號78910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註)有期徒刑1年1月(註)有期徒刑1年1月(註)有期徒刑1年1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109年3月28日下午3時40許起至109年3月28日下午4時58分許止109年3月28日下午4時40分許起至109年3月28日下午5時45分許止於109年3月28日下午5時50分許起至109年3月29日下午4時24分許止109年3月29日下午5時52分許起至109年3月29日晚間8時12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6至編號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註)。編號1112131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註)有期徒刑1年1月(註)有期徒刑1年1月(註)有期徒刑1年1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109年3月29日下午6時30分許起至109年3月29日晚間8時36分許止109年3月29日下午2時57分許起至109年3月29日下午4時58分許止109年3月29日晚間9時54分許起至109年3月30日晚間9時58分許止109年3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起至109年3月29日晚間10時27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6至編號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