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文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110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732號),第2次提起上訴(前次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11年7月21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判決駁回確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不服聲明方法,與對已確定判決為「再審」、「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手段迥然有別,具實質確定力之裁判既經確定,基於法安定性,原則上即不得再就該案件重新起訴或依通常救濟程序予以爭執,否則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僅於合乎法定要件之例外情形得依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又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姚文明(下稱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就傷害罪部分判處拘役55日、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判處拘役20日,應執行拘役70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由本院於111年4月13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被告不服本院判決再提起上訴,復由最高法院於111年7月21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等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該判決即已具實體確定力。茲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再具狀對於本院所為上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乃係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