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魏水龍
何芳白 魏龍守 魏吉良 魏吉宥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係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可獲得之利益。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謄本所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701,10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二;2,417,602元+283,500元=2,701,102元),故應以此價額作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而可獲得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701,1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一: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13,157元/平方公尺)編號被告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土地價額(新臺幣)1 蔡森林 1/16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6=172,686元2 李永旭 1/16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6=172,686元3 陳朋 1/32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32=86,343元4 陳強 1/32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32=86,343元5 何秋雲 1/25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25=110,519元6 陳傑一 2/25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2/25=221,038元7 陳永和 127/400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27/400=877,243元8 陳郁文 1/12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2=230,248元9 陳奎霖 1/12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2=230,248元10 陳冠宇 1/122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157元/平方公尺×1/12=230,248元合計2,417,602元
附表二: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13,500元/平方公尺)編號被告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土地價額(新臺幣)1蔡森林1/16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6=20,250元2李永旭1/16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6=20,250元3陳朋1/32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32=10,125元4陳強1/32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32=10,125元5何秋雲1/25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25=12,960元6陳傑一2/25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2/25=25,920元7陳永和127/400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27/400=102,870元8陳郁文1/12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2=27,000元9陳奎霖1/12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2=27,000元10陳冠宇1/122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平方公尺×1/12=27,000元合計28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