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3號原告 劉乾耀
劉乾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振平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之苗栗縣○○鄉○○○段○○○○段○○○○段○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300地號土地所能獲得之利益。
二、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三、被告劉振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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