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張仁宏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衡淵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二、被告何衡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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