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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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0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6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拆遷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06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