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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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齊子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陸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齊子芳於民國92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92年07月31日起至104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3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3月12日止累計306,713元正未給付,其中297,903元為本金;8,8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齊子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43%│││297903││3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